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2015-10-28 08:50:31   来源:南阳日报   评论:0 点击:

[摘要]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结合南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阳市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的记录和公示管理。
  
  本办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各类交易主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及合同履行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主体是指招标人(采购人)、投标人(供应商)、转让方、受让方(竞买人)、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拍卖机构、造价咨询机构)等主体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与公示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和惩罚与教育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管委),负责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和领导工作。市交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交管办)负责协调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不良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和诚信体系联建机制。
  
  第五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信息档案的建立与公示。
  
  第六条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交易主体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公示的,对责任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在有关媒体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标人(供应商)、中介机构(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拍卖机构)、受让方(竞买人)等市场交易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发生不良行为的,按照《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在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公示处理。上述交易主体除发生行贿不良行为外,发生一次其他不良行为,以首次不良行为认定时间为准,公示时间为3个月;两年内发生两次不良行为的,公示时间为一年;三年内发生三次不良行为的,公示时间为两年;四年内发生四次不良行为的,公示时间为三年,以此类推。公示以最后一次不良行为认定时间为准。
  
  上述交易主体发生行贿不良行为的,按以下标准处理:
  
  1.行贿1万元~3万元(不含3万元)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2.行贿3万元~5万元(不含5万元)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3.行贿5万元~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五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4.行贿10万元以上的,永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八条对交易主体因同一违法违规行为不同部门做出不同处罚的,以最高处罚标准为准。因受行政处罚被限制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其被限制的时间与因不良行为被停止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时间不一致的,以被限制或停止截止时间较晚的为准。
  
  第九条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交易主体能主动整改,消除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或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可以缩短公示时间,但公示时间最短不得少于三个月。
  
  第十条不良行为的记录依据为已经生效的与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确认的行贿行为及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一条交易主体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确认的行贿行为作为依据,直接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生不良行为的记录程序为:
  
  (一)认定。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据《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将不良行为信息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二)记录。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活动中发生的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后5日内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记录人员应当在接到批准后的不良行为认定意见的两个工作日之内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进行公示。
  
  依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确认的行贿行为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的,若公共资源交易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和纪检监察等机关调查确认的行贿行为未明确不良行为公示时间的,公示时间为一年,若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不良行为公示媒介为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第十三条不良行为记录是企业信用评定的重要内容,招标人(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或代理机构等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作为企业诚信评价、市场准入、资格审查必要条件的重要依据,并应用到交易活动中。
  
  第十四条交易主体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时存在违规行为,但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可以在市资源中心网发布预警公告。
  
  第十五条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纪检监察等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标前、标后监督过程中,发现交易主体存在违法违规不良行为的,应当依法对责任方记入不良行为信息档案,并在不良行为认定意见生效之日起5日内抄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记录和公示不良行为信息工作。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南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主体
  
  不良行为认定标准
  
  一、招标人(采购人)及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市资源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中心交易的;
  
  2.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招标的;
  
  3.擅自中止、终止交易的;
  
  4.不按规定编制并如实发布招标控制价的,不依法提供招标(采购)必须提供的材料的;
  
  5.在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招标文件编制等环节提出不合理要求,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的;
  
  6.无正当理由,不在有效期限内确认需求、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等书面材料的;
  
  7.干扰、妨碍评标委员会评审或在评审时发布倾向性意见的,或与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结果发放中标通知书或者签订合同的;
  
  9.擅自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的;
  
  10.不按照依法签订的合同履约的;
  
  11.不按照合同约定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擅自降低验收标准的;
  
  12.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投标人(供应商)及从业人员
  
  1.通过非正常渠道(未报名或者未下载招标文件)获取招标文件参与投标的;
  
  2.投标人一年内两次以上被评标委员会认定存在串通投标的;
  
  3.采用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评标委员会评审,谋取中标的;
  
  4.电子投标文件因不符合要求一年内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三次以上废标的;
  
  5.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前,无正当理由撤回投标文件或放弃项目竞得资格的;
  
  6.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7.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
  
  8.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履约及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的;
  
  9.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的;
  
  10.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
  
  11.在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诚信库提供虚假材料、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的;
  
  12.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电子投标文件或提交投标保证金马克地址或IP地址相同等串通投标行为的;
  
  13.恶意质疑投诉、虚假质疑投诉影响招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14.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三、中介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及从业人员
  
  1.与招标人或投标人相互串通,搞假招标、陪标、围标、串标,或因保密制度不健全,造成泄密行为,使招标活动无法进行的;
  
  2.与招标人(采购人)、招投标市场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3.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的;
  
  4.未按时对投标人提出的招标文件质疑进行澄清的,或发出的书面文件违反法律规定的;
  
  5.招标活动中有失公正或因失误、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6.拒绝接受或者阻挠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7.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业务的,或者转包所承接业务的;
  
  8.依法应当备案的文件,不履行备案手续的;
  
  9.泄露应予保密信息的;
  
  10.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业务的;
  
  11.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存在重大误差的;
  
  12.由于编写的工程量清单和控制价原因,影响开评标活动的;
  
  13.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未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盖章或签署行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14.中介机构以挂靠、出借资质承揽业务,不能提供从业人员社保证明的;
  
  1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四、转让方及其从业人员
  
  1.应当进入资源中心交易的项目,不进入资源中心交易的;
  
  2.不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权限、擅自转让国有资产的;
  
  3.标的企业故意隐匿应当纳入评估范围的资产,或者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以及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与受让方串通,低价转让国有产权,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5.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6.未按规定落实转让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非法转移债权或者逃避债务清偿责任的;以企业国有产权作为担保的,转让该国有产权时,未经担保权人同意的;
  
  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受让方(竞买人)及从业人员
  
  1.采取欺诈、隐瞒等手段影响转让方的选择以及转让合同签订的;
  
  2.在竞价、拍卖中,恶意串通压低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或者恶意抬高标价后弃标的;
  
  3.在竞价、拍卖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交易秩序的;
  
  4.不按照规定交纳出让金或者拒不履行转让合同约定的;
  
  5.提供虚假受让信息的;
  
  6.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拍卖机构及从业人员
  
  1.违反规定或有向监管部门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等其他违规行为的;
  
  2.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3.拍卖机构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拍卖机构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
  
  4.与竞买人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
  
  5.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七、投标人(供应商)、受让方(竞买人)、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在项目交易过程中存在行贿行为的。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地址:南阳市人民北路998号南阳市党员干部警示教育基地115房间南阳市预防腐败局办公室
  
  2.联系电话:0377-61880508
  
  3.电子邮箱:nyscf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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