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5-10-23 09:32:16   来源:南阳日报   评论:0 点击:

[摘要]南阳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南阳市城乡规划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豫政〔2014〕31号)、《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南阳市中心城区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城乡规划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信息,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许可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第三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规定,对经纪检监察部门、公安机关调查属实、检察机关侦查认定、审判机关判决生效的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予(暂缓)许可等相应处置。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五条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四)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在城乡规划编制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虚报承担规划编制任务人员的。
  
  (二)规划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或因其他编制质量问题导致经召开多次评审会仍不能通过的。
  
  (三)在提交的城乡规划编制成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规划文本和图纸内容不符合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的;
  
  2.擅自改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确定的规划编制或规划修改条件的;
  
  3.地块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明显不匹配的;
  
  4.图文、图表关键内容不一致的;
  
  5.文字、数据严重错误的;
  
  6.现状地形地貌、土地权属、建设情况、规划许可等基础信息出现严重错误的;
  
  7.地质灾害情况出现严重错误的。
  
  第七条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在建筑(市政)设计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违反国家或省市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未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三)未取得设计方案审查意见,向建设单位提交施工图设计,造成违法建筑的;
  
  (四)同期向建设单位和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或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五)提供给建设单位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六)提供给建设单位的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
  
  (七)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第八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隐瞒数据、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规划审批和竣工规划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同期向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建的材料相互矛盾的;
  
  2.报建的纸质文件与对应的电子文件不一致的;
  
  3.报建材料中,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停车泊位等主要指标数据弄虚作假的;
  
  4.因瞒报建筑面积,造成项目设计方案指标验核不符合要求的;
  
  5.其他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规划许可或通过竣工规划核实的。
  
  (三)具有下列违法建设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
  
  2.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形成违法建设的;
  
  3.违法建设行为造成群众大规模信访、集访的。
  
  (四)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擅自修建违法建(构)筑物的。
  
  (五)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其他行政决定的。
  
  第九条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乡规划信用信息记录:
  
  (一)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违反国家或省市有关技术规定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二)要求建筑(市政)设计机构不按照规划条件或规划审查意见进行设计,且拒不改正的。
  
  第三章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
  
  第十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含城乡规划诚信信息库)和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或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信用信息代码。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真实准确、证据充分。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主要包括:规划部门在审批和监管中发现,有关部门提供,公众投诉,媒体披露等。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对信用信息进行认定及入库:
  
  (一)信用信息按照“谁许可,谁采集”、“谁监管,谁采集”的原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审核记录建档;
  
  (二)有行政决定文书的,应当自行政决定文书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直接形成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
  
  (三)没有行政决定文书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制作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入库。
  
  第十四条当事人认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规划不良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自收到城乡规划信用信息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应证据。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书面陈述和申辩后的1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城乡规划信用信息的有关材料移交城乡规划档案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开城乡规划信用信息,并建立与国土、城乡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的联系机制,将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市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第四章不良信用信息的处理
  
  第十七条不良信用信息将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公布期为一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第七条第(二)项、第七条第(四)项情形的,公布期为长期。
  
  公布的信息为:
  
  (一)单位、机构名称或个人姓名;
  
  (二)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姓名;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诚实守信的情形。
  
  第十八条不良信用信息,将直接运用于城乡规划编制机构、建筑(市政)设计机构、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建设活动中的行政许可申请工作。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依据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按照违反法律法规情形或违背诚实守信情形,分类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对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其行政许可。其中,对行贿1万-3万元(不含3万元)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3万-5万元(不含5万元)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5万-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申请人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10万元以上的,申请人永久不得申请行政许可。
  
  第二十一条对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法律法规情形申请行政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第二十二条对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守信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暂缓半年受理其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三条不良信用情形经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撤回公布的申请,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可以撤回公布。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乡规划诚信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纳入城乡规划督察,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有权向有关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南阳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征求意见反馈方式
  
  1.地址:南阳市滨河路市体育中心西200米
  
  南阳市城乡规划局
  
  2.联系电话:0377—63176729
  
  0377—63186111(含传真)
  
  3.电子邮箱:ghjfz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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