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女车祸后双腿截肢 南阳检察干警轮流照看3年

2015-06-17 08:52:47   来源:大河网   评论:0 点击:

[摘要]6月初的一天,吃过午饭,南阳西峡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许新雨顶着烈日来到位于县城西环南路的协和养老院看望无名聋哑女。无名女见到她后笑容满面,不停“咿呀”,用手势表达着感激。。。

    365滚球投注讯  6月初的一天,吃过午饭,南阳西峡县检察院民行科检察官许新雨顶着烈日来到位于县城西环南路的协和养老院看望无名聋哑女。无名女见到她后笑容满面,不停“咿呀”,用手势表达着感激。许新雨带了一篮子自家种植的樱桃,洗过后递给无名女。许新雨详细询问护工这几天无名女的饮食状况与哮喘病治疗效果,并叮嘱护工要细心照料。
  
  “3年了,检察院3名干警轮流照看无名女,从未间断!”护工杨玉铃感慨地说。一名无名聋哑女,为何牵动着检察官的心?
  
  一次车祸让流浪女双腿截肢
  
  2011年7月19日17时许,西峡县回车镇杜店村村民符某驾驶车牌号为豫R46×××的重型自卸车经过南阳汉冶特钢有限公司东门路段时,突然遇到一名女子冒雨横穿公路。符某虽然紧急刹车,但还是从女子身上碾轧过去。符某下车,紧急拨打120与110。15分钟后,这名严重受伤的女子被送往医院。
  
  受伤女子是一名常年在“桥头堡”下蜗居、又聋又哑的流浪人。这次事故,虽然保住了女子的性命,但双腿膝盖以下被截肢。
  
  事故当日,西峡县交警部门作出责任划分,认定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流浪女负次要责任。
  
  这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让交警感到为难,伤者是聋哑人,没有上过学,且患有白内障,无法进行交流,身上也没有任何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7月21日,西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通过走访、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上刊登广告等方式,多方查找该女子的身份、姓名、住址及亲属线索,但均无果。最后,交警大队只能依据女子衣着特征认定为外地流浪人。
  
  符某在垫付3万多元医疗费后,希望协调保险公司对伤者予以赔偿,但由于受害人身份无法确认,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因此拒绝赔偿。
  
  2011年8月底,万般无奈之下,符某来到西峡县检察院寻求帮助。
  
  一份检察建议找到监护人
  
  听完事件的来龙去脉,西峡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刘海感到事情很特殊,便将情况上报了检察长。
  
  “该案在法律上是空白,但有其特殊性。虽无法查明无名女的身份及其直系亲属,但其权益同样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有必要提前介入此案,维护弱势群体权益。”检察长梁志敏说,根据现行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承担对无名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职责。
  
  西峡县检委会进行反复商讨后认为,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由民政部门代为诉讼,符合立法精神。
  
  2011年10月18日,该院向西峡县民政局发出西检民督诉【2011】3号《督促起诉意见书》。检方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作为救助单位的民政部门应该提起无名氏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以保护流浪乞讨人员的生命健康权,维护社会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检方同时还决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支持民政局起诉。
  
  “通过发检察建议书,我们为无名氏找到了家,找到了监护人。”西峡县检察院党组成员秦丽说。一次公益诉讼为无名女讨公道
  
  在接到督促起诉意见书后,西峡县民政局立即对案件的前因后果进行研究探讨。“作为无名氏的监护人,我们要将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为流浪人讨回公平正义。”西峡县民政局局长李玉山说。
  
  “7月19日的交通事故造成无名女三级伤残,驾驶员符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肇事车辆车主王某、车辆所挂靠的金三角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应索赔各项费用44.96万元……”2011年底,西峡县民政局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
  
  据李玉山介绍,为了使赔偿数额有理有据,他们协调南阳市峡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为无名女作了伤残鉴定:1.无名女双下肢损伤系双膝以下截肢手术后部分小腿及足缺失应属三级残;2.无名女双下肢损伤致双侧膝以下的肢体部分缺失,使其洗漱、大小便、自主运动等日常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部分护理依赖。
  
  他们还特聘龙城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做好了出庭准备。“西峡县法院对民政局作为无名氏的指定监护人代为提起侵权赔偿的诉讼给予支持。
  
  一笔赔偿成了无名女“养老钱”
  
  2011年12月、2012年3月,西峡县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符某是王某所雇人员,符某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由王某承担。王某所有的重型自卸车挂靠在金三角公司名下,以金三角公司名义在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入有一份强制险和商业三者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原告损失由保险公司南阳分公司全部赔偿,金三角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
  
  在庭审中,两大问题成了赔偿标准的焦点:一是无名女年龄多大;二是其户籍是城镇还是农村。
  
  2012年2月,民政局委托南阳公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无名女年龄作鉴定,最终根据无名女牙齿的磨损等因素,出具司法咨询意见书:年龄在50岁至53岁之间。
  
  民政局诉请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无名女身份不详,无名女长期在农村流浪,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无名女籍贯、住址不详,身份无法确定,不能确定其为城镇或农村居民,但其今后将由西峡县民政局负责监护,其生活将由县城相关的养老机构负责照料,按照城镇标准确定赔偿数额,不仅符合无名女今后的生活实际情况,更符合当前社会“同命同价”的公平正义观念,对赔偿标准按照城镇标准计算予以支持。
  
  2012年4月24日,西峡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无名女12万元,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无名女26.09万元,共计38.09万元。该笔费用由西峡县民政局单列管理,用于无名氏今后生活。
  
  至此,经西峡县检察院督促支持起诉的公益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一场“爱心接力”情暖无名女
  
  “这一段时间,我放心不下的是聋哑残疾女子,不知道她的生活能否得到保障,在养老院里过得咋样?”2012年7月,在为无名女成功维权之后的3个月里,检察干警刘海对无名女能否得到长期较好的照料始终放心不下。
  
  适逢该院提出“要做好案件善后工作,沉下身子,走近农村,甘结‘穷亲’,善解民忧”。刘海首先选定与无名女“结亲”。
  
  鉴于无名女治疗和护理随时需要资金,2012年8月,刘海与民政部门协商,建议每年年初给敬老院拨付两万元专款,方便使用。他与养老院负责人协调,选择了富有爱心的护工24小时护理这位残疾“姐姐”,还买了把轮椅送到养老院,专供无名女“散步”。
  
  2013年初,刘海因一起要案需要外出,临行前将照顾无名女的任务交代给了王萍和许新雨。每逢节假日或工作空闲时间,他们便轮流来养老院,看望无名女。3年来,定期照看无名女,已经成了他们3人的共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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